新修订《儿童福利院管理办法》公布 进一步明确儿童抚养、抚养责任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
民政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儿童福利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收养儿童的责任,重点鼓励儿童福利院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本着“儿童发展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此次《儿童福利院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儿童福利院的入院和照护目标,还进一步规范了儿童从接收、评估、照护、安置到出院的整个儿童服务流程。 《办法》规定,儿童福利中心必须接收和照顾下列儿童。 (1)下列儿童处于长期民政办公室依法监护: 1、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2.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他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权,其他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二)下列儿童依法由民政办公室临时监护: 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搜查的被遗弃、绑架、救助的儿童。 (二)民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 (三)民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残疾儿童保育、康复等必要条件的;特殊教育等,无法满足有关儿童的需求。 (三)需要集中帮扶的18周岁以下特困人员。 《儿童福利中心运营有关办法》旨在推动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中心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兼顾寄养儿童的责任,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行“开门行动”,为需要社会康复训练的病残儿童、自闭症儿童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同时,必须向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提供参与护理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服务。这是有一点的。照顾患病、残疾和自闭症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公共和非营利性福利原则。服务费用必须向公众披露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央视记者 李梦梅)
(编辑:苗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