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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严查合同攻击性条款 罚款没收12.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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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报讯(原聂昭记者 朱海)11月17日,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在2025年违法违规合同规定专项整治行动中,省市场监管系统迄今已立案38起,结案37起,处以罚款12.13万元。利用标准合同条款来减少自身责任或增加消费者责任,是不法企业的惯用伎俩。 2025年4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房地产企业使用的《商品房购房申请书》格式条款中增加了“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经主管部门确认,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屋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将全额退还甲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利息)。怀疑标准条款和条件被用来不公平地减少违约责任。同年3月,信丰县市场监管局确认,房地产企业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包含以下内容:“买受人未一次性支付……除支付全额赔偿款、全额赔偿先期货款外,买受人还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商品房全额的20%。”赔偿已结清。 “怀疑格式该条款被用来不适当地增加消费者的责任。利用合同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也是本特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25年3月,铜鼓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扫码点餐“隐形消费”问题,开始对餐饮行业规范合同条款进行专项整改。现场检查发现,3家餐厅的二维码点餐系统将米、茶、纸巾、餐具等设置为“默认必填项目”,扫描二维码后“自动存钱”。他们依法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产品的权利。怀疑是用格式子句来限制的。 5月,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某瑜伽馆发现瑜伽会员协议工作室与会员签署的声明内容如下:“……您自愿放弃通过仲裁、上诉或法院诉讼向健身房提出索赔的权利,同时也放弃请求主管机关撤销本声明的权利。”据称,形式条款被用来排除消费者依法选择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 8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办公室对某健身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会员转让协议》中包含“二次转让需缴纳500元费用”等条款,该公司涉嫌使用限制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权利的格式条款。所谓“最终解释权”问题一直是格式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突出表现。 2025年4月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离子局发现,某健康养生服务公司分宜分店前台贴有告示,注明:“卡内消费当期消费不得超过卡内消费的60%,店家拥有最终解释权”。 6月,玉山县市场监管办公室检查发现,某女装店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消费者服务页面上存在“本店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表述。 8月,南昌万里市场监管局对一家房产服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官方微信发布的一则活动包含“该活动由房产服务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行政监察和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如果日常消费活动中发现违法合同条款,包括“不退换货”、“不退货”、“不退款”、“拥有最终解释权”、“拥有最终解释权”、“不负责”、“不负责赔偿”、“不可取消”等,应立即申请。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采取法律行动。它提请人们注意权利可以得到逻辑保护的事实。我们共同确保违法合同条款无处藏身,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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